《關于完善商服類房地產項目銷售管理的意見》(穗建房產〔2018〕2430號)執行內容如下:
??一、2017年3月30日(《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加強房地產市場調控的通知》,穗府辦函〔2017〕65號發布之日)后土地出讓成交的(以簽訂土地出讓合同、成交確認書或經公告確認土地出讓成交日為準)房地產項目,其商服類物業的銷售對象應當是法人單位。
??二、2017年3月30日前(含當日)土地出讓成交的(以簽訂土地出讓合同、成交確認書或經公告確認土地出讓成交日為準)房地產項目,其商服類物業不再限定銷售對象,個人購買商服類物業取得不動產證滿2年后方可再次轉讓。
??三、2018年12月19日24:00前已簽訂認購書或購房合同,并且完成購房合同網簽的,按原政策執行。2018年12月19日24:00前未完成購房合同網簽,但已簽訂認購書或購房合同,并且能提供交付房款(含定金、首付款或部分房款)的銀行入賬憑證或完稅證明原件的,仍按原政策執行。
??下一步,市區住建部門將聯合加強商服類房地產項目的銷售監管,進一步規范市場秩序,為保持市場平穩運行、全面優化營商環境創造條件。